(2015)北民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晓宁与张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宁,张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1956号申请人赵晓宁,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一鸣,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晓宁与被执行人张一鸣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