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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晓宁与张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宁,张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1956号申请人赵晓宁,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一鸣,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晓宁与被执行人张一鸣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