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施天丛、施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施天丛,施玉华,施万山,施涌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银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26037-9。代表人王贵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票,该行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许风那,该行营业部员工。被告施天丛,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玉华,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万山,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涌准,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施天丛、施玉华、施万山、施涌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东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