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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李兆会,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住址:闻喜县。负责人:黄桂英,行长。被执行人:李兆会,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西省运城市。法定代表人:任龙太,董事长。本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兆会、山西闻喜银光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执行员  张彦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