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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邱洋洋与潘得运、程士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洋洋,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邱洋洋。法定代理人邱红伟。被告潘得运。被告程士亮。被告韩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洋洋与被告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洋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洋洋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