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邱洋洋与潘得运、程士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洋洋,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邱洋洋。法定代理人邱红伟。被告潘得运。被告程士亮。被告韩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洋洋与被告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洋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洋洋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