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宝新与滕州市东沙河镇张洼村村民委员会、张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新,滕州市东沙河镇张洼村村民委员会,张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张宝新,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110227476,住滕州市东沙河镇张洼村17号。委托代理人徐宜操,男,194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九洲清晏5-3-902。身份证:370481194301090014。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张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彦,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红,滕州市东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彦,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08137432,住滕州市东沙河镇张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新与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张洼村村民委员会、张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