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简存珍与周锦霞、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存珍,周锦霞,李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42-1号申请执行人简存珍。被执行人周锦霞。被执行人李永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789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产权部门无产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振东执行员 皮 晓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白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