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戴卫群与XX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卫群,XX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576号申请执行人戴卫群,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XX建,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建将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西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以偿还债务。在转让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上述房产在2014年2月13日被松江法院查封,案号(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20号。申请人经与松江法院当事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要求本院轮侯查封上述房产,暂时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