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晓强、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强,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6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代码证:73484848-1。法定代表人:杨顺兵,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晓强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