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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素贞与宋姗姗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贞,宋姗姗,赵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李素贞,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志磊,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于建辉,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宋姗姗,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栾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相永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第三人赵亮,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贞与被告宋姗姗、第三人赵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贞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姗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李素贞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况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