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袁玉璋、袁承撰与袁小燕、祖丽平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璋,袁承撰,袁小燕,祖丽平,袁烈,顾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635号申请执行人袁玉璋,女,200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理人汪云。申请执行人袁承撰,男,200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理人汪云。被执行人袁小燕(曾用名袁晓燕),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祖丽平,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袁烈,男,193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顾杏娣,女,193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袁鸣(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终止手续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划入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