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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公司与黄吉成、宁夏创业电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黄吉成,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火车站。法定代表人马学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吉成,男,生于1967年7月8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法定代表人宋万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诉被告黄吉成、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5元,由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