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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郭功来,许雪梅,郭功福,赵英,孙井江,赵玉文,国建明,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6904926-0地址: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功来被执行人许雪梅被执行人郭功福被执行人赵英被执行人孙井江被执行人赵玉文被执行人国建明被执行人王淑红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