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美燕诉被告马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安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5月相识,于2010年12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4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孩马晗露。由于二人婚前相识时间短暂,因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之在共同生活期间又因性格差异等因素,导致从结婚之初便未能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婚后动辄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就是最好的说明,被告甚至出手殴打原告,尤为严重的是因为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原告与被告家人也是纠纷不断。被告对家庭责任心极差,不要说对原告有所关爱,即使对年幼的女儿平时基本不管不问。原告总是希望被告能有所悔改,能改善待自己和女儿,但是希望一次次的落空。被告的行为,已使得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双方曾多次协商过离婚之事,但总是因为各种因素未能办理。然而夫妻感情还是不见任何加深,双方在家之时除了吵架就是冷战,夫妻感情早已荡然无存,现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深刻认识到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只能给双方和孩子带来更大的痛苦。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晗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为止;3、依法分割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8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4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打过两次架,给家里也给钱,也按时回家,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年12月18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4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孩马晗露。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原、被告无实质性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因家务琐事,而要求离婚,实属不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遇事能多沟通、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产生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和对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