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梓瑞与阆中中学校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梓瑞,阆中中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875号原告白梓瑞。法定代理人白正华。委托代理人廖晓峰,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阆中中学校。法定代表人赵书远,该校校长。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2015年10月23日,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梓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