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终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赵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赵宗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1968号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宗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周华审判员 邹海波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