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连生与被告杜文献、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生,杜文献,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宋连生,男,汉族,居民。被告杜文献,男,回族,农民。被告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发荣,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德支公司。地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迎宾西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董晓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生与被告杜文献、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生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