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执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吴永新、文红玉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执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环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欧任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吴永新。被执行人文红玉。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吴永新、文红玉作出的(2015年)第100201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吴永新、文红玉于2013年1月违法生育1个子女。据此,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9年3月27日作出宜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100201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吴永新征收社会抚养费38636元,对文红玉征收社会抚养费38636元,合计征收77272元。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吴永新、文红玉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被执行人吴永新、文红玉作出的宜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1002015004号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宜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1002015004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革平人民陪审员 彭华珍人民陪审员 谢启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