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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3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张振、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张振,王春玲,赵应魁,洪淑敏,赵玉庆,张巧玲,马建勋,赵俊红,赵水建,胡小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08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439578-6。负责人贺江勇,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春玲,女,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应魁,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洪淑敏,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玉庆,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巧玲,女,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马建勋,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俊红,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水建,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胡小花,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张振、王春玲、赵应魁、洪淑敏、赵玉庆、张巧玲、马建勋、赵俊红、赵水建、胡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应魁、洪淑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应魁、洪淑敏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