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李先锋人民陪审员 王全琼人民陪审员 杨克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