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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严亚凡与强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亚凡,强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严亚凡,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强晨曦,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严亚凡与被告强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亚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晨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亚凡诉称:被告强晨曦于2013年8月11日向严亚凡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8月11日还款。被告强晨曦于2014年6月以每月1500元租原告严亚凡桑塔纳2000型汽车一辆,至2014年12月未付租金,2014年12月原告严亚凡当心租车车辆出交通事故而把桑塔纳2000汽车以5000元转让给被告强晨曦(购车款未付),并又借款5000元给被告强晨曦,被告强晨曦出具了两万元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5月还款。2015年5月被告人和原告商议待被告人强晨曦位于老人委住房拆迁后用拆迁款还原告严亚凡全部借款,2015年6月6日原告严亚凡发现被告人强晨曦于2015年6月2日已领拆迁款,立即联系被告,被告说2015年6月12日回繁昌还钱。2015年6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已失联,其女友,弟弟及母亲也说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严亚凡偿还人民币3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严亚凡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强晨曦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2015年1月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强晨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亚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强晨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玉香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人民陪审员  周为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