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孔令永合同诈骗罪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007号被执行人孔令永,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生。关于孔令永合同诈骗罪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邢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郑邢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令永银行存款14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