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吉荣合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33号原告吉荣合,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吉荣合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荣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原告吉荣合申请免交,本院准许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2608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