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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任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任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鲁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剑,律师。原告鲁某甲与被告任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在东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期间生育四女一子,长女鲁某乙出生于××××年××月××日,长子任某乙出生于××××年××月××日,次女鲁某丙出生于××××年××月××日,三女任某丙出生于××××年××月××日,四女任某丁出生于××××年××月××日,因离婚时协议五名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后导致被告生活困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的长女鲁某乙,次女鲁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任某甲辩称:一、不同意鲁某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鲁某甲以被告抚养子女生活困难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不成立。抚养子女既有经济上的投入,更要有精神上的关怀。被告方认为,鲁某甲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没有抚养的能力与资格。四年前,被告与鲁某甲离婚时,身边有五名未成年子女,最小的仅四岁,鲁某甲就以没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承担一个父亲应该承担的抚养责任,连一个子女也不抚养,也不愿意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四年来,鲁某甲经济条件没有丝毫改变,居无定所,工作不稳定。尤其是四年来,鲁某甲没有给过子女一分钱,也仅探视过大女儿一次,还不欢而散。如果说,你,鲁某甲有抚养能力和资格,那这四年来,你为何不给子女抚养费,不多探视孩子呢?(二)两名子女不愿意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此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同样应征求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现鲁某乙15岁,鲁某丙11岁,两名子女都不愿意随鲁某甲生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约一个月后同居生活,双方××××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鲁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任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鲁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任某丙,××××年××月××日生育四女任某丁。任某甲曾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鲁某甲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2年1月30日达成离婚协议,五名子女均由任某甲抚养,抚养费任某甲自理。鲁某乙在庭审中陈述:我愿意与我母亲一起生活,鲁某甲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他从来没有看过我。鲁某丙在庭审中陈述:我愿意与我母亲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鲁某甲提交的(2012)东双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任某甲提交的(2012)东双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鲁某乙及鲁某丙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鲁某乙及鲁某丙自2012年1月30日原告鲁某甲与被告任某甲达成离婚协议至今一直由任某甲抚养,现鲁某乙及鲁某丙均已年满十周岁,在庭审中鲁某乙及鲁某丙均表示愿意与任某甲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鲁某乙及鲁某丙应继续由任某甲抚养为宜。现鲁某甲没有提供其请求符合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也没有提供鲁某乙及鲁某丙继续由任某甲抚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证据。因此,对鲁某甲要求变更鲁某乙及鲁某丙由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