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112-1号申请人: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彩虹路北侧。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世山,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申请人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的存款的存款万元(帐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