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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赵惠强、赵秀玲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赵惠强,赵秀玲,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77-3号原告李志远,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效峰、杨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惠强,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赵秀玲,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能。被告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强。委托代理人林俊强、许佳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与被告赵惠强、赵秀玲、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原告李志远的申请,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厦民初字第677号财产保全裁定,对各被告所有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查封原告李志远提供担保的四处房产。现李志远以该房产另作他用并自愿继续提供其他房产作为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志远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243号的房产(权利人:李志远;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627592号);二、解除对原告李志远原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槟郎西里231号701室(权属人:李志远,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759892号)、厦门市开元区莲前西路597号106室(权属人:李志远,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172807号)、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33号601室(权属人:许玉梅,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75049号)、厦门市思明区东明路16号401室(权属人:许玉梅,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30449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