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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财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康松斌与康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松斌,康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财保字第34号申请人康松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康谦,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9月9日,被申请人康谦驾驶KQ1919小型轿车从新化县温塘镇富兴村驶往新化县温塘镇温塘村,18时30分左右,驾车至温塘村加油站段超越由申请人驾驶的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致使申请人全身多处骨折。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康松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康谦所有的湘KQ19**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松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康谦所有的湘KQ19**小型轿车至新化县跑马岭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登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