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严志国与曹程林、贾惊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国,曹程林,贾惊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3-1号原告严志国,男,生于1951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无职业。被告曹程林,男,生于1985年4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贾惊治,女,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无固定职业。原告严志国诉被告曹程林、贾惊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更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叶 松人民陪审员 杨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