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严志国与曹程林、贾惊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国,曹程林,贾惊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3-1号原告严志国,男,生于1951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无职业。被告曹程林,男,生于1985年4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贾惊治,女,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无固定职业。原告严志国诉被告曹程林、贾惊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更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叶 松人民陪审员  杨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