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庄某甲、庄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甲,男。被告人庄乙,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庄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庄某甲、庄乙与村民庄某戌因为村里换届选举填票发生口角引起撕打,在撕打中,庄某甲、庄乙用拳头将庄某戌面部打伤。经鉴定,庄某戌面部的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甲、庄乙与被害人庄某戌均系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中庄村民。2014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因为村里换届选举填票与邻居庄某戌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打,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将被害人庄某戌面部打伤。经鉴定,庄某戌的伤情系轻伤二级。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到南阳市青华派出所二大队投案,并同日与被害人庄某戌达成和解协议,庄某甲、庄乙一次性赔偿庄某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该款履行完毕,��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庄某甲供述:2014年12月12日10时的时候,我们村里进行村委换届选举,我和庄某戌、庄乙跟镇里一个干部一起抱着票箱去我们队里去填选票,当我们在庄某戌家里让庄中福填票的时候,庄中福说不会写字叫我儿子庄乙写,庄某戌不让庄乙写。我跟庄某戌发生了几句口角,争执的几句,庄某戌拿着小椅子就上来准备打我,我拦住他跟他撕抓了起来,随后人们就开始劝我俩,庄某戌拿着小椅子夯到我头上,紧跟着人们就赶紧去拉住庄某戌,谁知道他又掂了个椅子又上来了,我用手一档,把椅子挡回去了也不知道碰住他啥地方了,随后人们就把我俩劝开了,你们派出所也赶到了,事情就是这样。(2)被告人庄乙供述:2014年12月12日10时的时候,我们村里进行村委换届选举,我和庄某戌以及我父亲庄某甲一起跟着镇里的干部在看选票,后来在庄某丁的门口,我在庄某丁屋子上厕所,我出来后看见庄某戌跟我父亲庄某甲打起来了,我父亲有心脏病,我就赶紧去站在他俩人中间,具体情况当时也很乱,我也记不清了,再后来旁边的人就把我们劝开了。当时我在跟前推了庄某戌两下,随后我怕我父亲挨打,我就往庄某戌身上夯了几下,记不清几下了。2、被害人庄某戌陈述:2014年12月12日10时左右,我们村里进行村委换届选举,我跟着镇里干部去到我们队看选举,后来来到庄某丁门前,庄某丁填完选票,正好庄某丙也在庄某丁家门前晒太阳,镇里干部把票给了庄某丙的媳妇,庄某甲的儿子庄乙把庄某丙的选票抢走要自己填,我就在旁边说了句:自己的票自己填,这才公平。随后庄乙不愿意了,镇里那个干部也问他要票,庄乙把票放在庄某丁���的桌子上,然后庄乙就上来朝我脸上打一拳,夯在我鼻子根部,随后庄某甲也上来用拳头夯我,他俩把我打倒在地,我顺手拿了一个木椅子夯他们,也不知道夯住他们哪了,随后旁边的人都在拉架,我们双方就被拉开了。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12月12日上午,当天中庄村金星村委换届选举,我和镇里的同事一起到中庄村,后来我抱着选票箱跟着13组组长一起到下面去让选票,来到庄某丁家让他填选票,庄某丁说不识字,庄某甲的儿子拿着选票进屋说帮他填,旁边的庄某戌看见了说不能代填之类的话,两人吵起来,紧跟着庄某甲、庄乙就去打庄某戌,用拳头打在庄某戌的脸上,我看见庄某戌的眼角流血了,就赶快上去拉架。我站在中间劝架,被庄乙用胳膊肘碰住我左眼了,我就站一边去了。后来他们双方拿了一个椅子在打,我眼受伤了,也没看多清楚是咋打的。(2)证人庄某戊证言:2014年12月12日,我们村进行村委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当时我们组里进行填票的时候,镇里的干部在后面走,我在庄某丁家南边的路上站着,我听见庄某丁家里吵架,镇里的那个干部就跑过去,我本来想去劝劝,后来想着我一条腿也不方便我就没有过去,后来人们把打架的双方劝开,劝开后我才知道是庄某甲和庄某戌俩人打架了。(3)证人庄某丁证言:2014年12月12日,我们村进行村委换届选举的过程中,镇里有干部来到我家门口给我发选票,我拿上选票就进屋子去选去了,后来在选的时候听见外面有人在吵,我没有出去,等我把选票填好准备出去的时候,门上的邻居把庄某戌拉到我屋子里,我出门看就看见庄某甲在地上坐着,后来人们就说是庄某甲和庄某戌发生打架了。(4)证人庄某丙证言:2014年12月12日上午,当天我们村选举,队里给我送选票,我说我不会写字,我就让庄某甲的儿子小岳给我写,旁边的庄某戌看见了不愿意了,就说不让他写,他们俩就吵起来了。我把票又要回来叫庄某丁写,随后我就跟庄某丁一起到他家院子里,后来听见外面吵,等我出来庄某丁家,我就看见庄某甲在地上躺着,庄某戌在地上坐着,庄小岳在扶着他爹庄某甲。后来你们派出所就到了。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1036号鉴定意见:庄某戌左侧鼻骨粉粹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5、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前科情况查询(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庄某甲、庄乙主动到南���市青华派出所二大队投案。(4)和解协议证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庄某甲、庄乙与被害人庄某戌达成和解协议,庄某甲、庄乙一次性赔偿庄某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该款履行完毕,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均无异议,且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甲、庄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庄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甲、庄乙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