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柳海超、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新北街259号。法定代表人赖友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枝榜,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被告柳海超,居民。被告徐巍,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告柳海超、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永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