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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秀与武汉市森达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秀,武汉市森达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庭 长   审判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秀。委托代理人:杨进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森达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广花园第4-602室。法定代表人:袁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秀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森达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由XX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熊青审判员安林锋审判员李斌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申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