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洪方鹏与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洪方鹏。被告:杨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方鹏诉被告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德东人民陪审员 马卫华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