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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道美与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道美,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519号原告:代道美,女,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王远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道美与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道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道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道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  玲  玲人民陪审员 黄  怀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继岭(兼)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