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支行与邵明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支行,邵明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支行,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路。负责人XX印,行长。委托代理人孔征,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明刚,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诉被告邵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15:30在本院峨山法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支行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开金审 判 员 王亚鲁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守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