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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庄华林与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华林,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庄华林,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快速通道。法定代表人:蒋宣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粤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家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