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有其他方式的协议解决办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