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93-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与林积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林积义,陈喜文,黄丽雄,黄英兰,邓丽芬,黄爱凤,陈卓晶,李培机,刘志红,陈斌,彭石祥,黄梅玲,周代春,黄新法,王小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93-1107号原告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仙田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6632264。法定代表人黄振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积义(1093号),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陈喜文(1094号),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黄丽雄(1095号),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黄英兰(1096号),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邓丽芬(1097号),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黄爱凤(1098号),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陈卓晶(1099号),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李培机(1100号),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刘志红(1101号),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陈斌(1102号),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彭石祥(1103号),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被告黄梅玲(1104号),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周代春(1105号),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被告黄新法(1106号),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被告王小华(1107号),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原告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积义、陈喜文、黄丽雄、黄英兰、邓丽芬、黄爱凤、陈卓晶、李培机、刘志红、陈斌、彭石祥、黄梅玲、周代春、黄新法、王小华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按照简易程序受理后,向原告开具了按照简易程序缴纳诉讼费的缴费通知单,原告按照简易程序缴纳了诉讼费人民币75元(即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减半,每案5元)。案件受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转换程序的相关文书,其中包括转换程序后应当补交另一半诉讼费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上明确载明原告应在收到该交款通知单后七天内交款,否则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深圳市嘉丽家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75(每案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镇碑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