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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57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郭某,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