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9662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室。法定代表人俞清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蕾,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翠琴,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3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 世 红人民陪审员 朱 树 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