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楚立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二七路41号。法定代表人:周胜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储著斌,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楚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跑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罗会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楚立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楚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洪湖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楚立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鄂荆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交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刚审判员 王玉鸿审判员 杜荆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