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百蒙、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佳合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百蒙。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天利得益商务中心一期1-1-1802。法定代表人郭百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秀兰,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佳合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3层319-32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委托代理人张合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雨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高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岸,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付百蒙、廊坊市东百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佳合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百蒙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至结案前,现本案已具备结案条件,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10月16日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付百蒙在该期限内未缴纳,且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付百蒙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