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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桂阳县源凯正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桂阳县源凯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金环,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云飞,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阳县源凯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治国,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桂阳县源凯正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被告桂阳县源凯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桂阳县源凯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7元,减半收取4748.5元;诉讼保全费3366元,共计8114.5元,由原告湖南桂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陈长征审 判 员  侯五英人民陪审员  胡贞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