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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刘某甲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31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毛羔,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农民,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同年4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进步,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农民,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超纲(音),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农民,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代理检察员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敏、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下午15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刘楼村祁沟组,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和陈某乙在庄中间的水泥路上讲话时,因琐事和陈某己及陈某辛弟俩发生争吵后,陈某甲伙同吕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刘某甲用拳、脚等将陈某辛打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陈某辛的陈述,证人陈某丙、张某甲、陈某丁(勤)、周某、张某乙、陈某戊、陈某己、刘某乙、鲁某、祖某、吕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当庭均供述称三人均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庚,但不知道吕某乙是否参与殴打。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陈某辛和其弟陈某辛驾车经过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刘楼村祁沟组村内水泥路,因琐事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刘某甲等人对被害人陈某辛��打脚踢将陈某辛殴打致伤。经鉴定,陈某辛因外伤致左耳廓及左面部创口累计达8.2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等人与被害人陈某辛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辛对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淮公刑鉴(损伤)字(2015)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陈某辛因外伤致左耳廓及左面部创口累计达8.2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渠沟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抓获,后被临时羁押至同年4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分局带回。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陈某辛、证人周某、张某乙、陈某庚对十二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某甲系伤害陈某辛的人;证人张某甲辨认出陈某乙、陈某甲、刘某甲系殴打陈某辛的人;证人祖某辨认出刘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吕某乙系殴打陈某辛的人。5.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害人陈某辛与陈某甲、陈某乙、吕某乙、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辛出具收条收到四人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6.被害人陈某辛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和妻子、弟弟陈某庚夫妻四人开车回家。路过老家祁沟组中间的水泥路时看到路边站着几个人。陈某庚下去打招呼,陈某甲说了陈某庚一句,陈某庚质问陈某甲的时候陈某甲朝陈某庚脸上打了一拳未打住。其下车想问问情况的时候��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丁用马扎砸了大腿一下。后刘某甲用拳打其左眼,陈某甲用拳打其左下颌部,其被人从后面掐住脖子按倒后人有朝其头部、面部打,其面朝下趴在地上失去知觉。等其醒来时脸上都是血,头部、耳部、眼部、嘴等部位多处受伤。2015年6月6日的调解书是其签的,签字当日收到6.5万元现金。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陈某庚和陈某甲争执时将陈某甲踢倒在地,其和陈某乙拉架。其将二人拉开后去喊陈某戊,回来后打架已经结束了,陈某辛受伤了。其没看到陈某乙参与打架,其听说刘某甲的外甥参与打架了。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路过祁沟时看见在水泥路上有人打架,开车的人(陈某庚)被一个人勒住脖子不能动,挣扎半天,那个人松开手后朝开车人打了几拳,一个喝醉酒的人也东倒西歪���上去打了几拳,后来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陈某辛)被胸前戴红花的人用拳朝陈某辛左脸上打,接着一个年轻的人也上来用手撕扯陈某辛的左耳朵,并用拳朝脸打,陈某辛被从车前打到车后,后被打倒在地。胸前戴红花的、青年人、喝醉酒的人及勒脖子的人都上去朝倒地的人的脸上、身上踢。被打的人一头一脸都是血,有个妇女说撕扯耳朵的人:“你打人家干什么。”说完那个年轻人就走了。四个人都是拳打脚踢,没用其他东西。胸前戴红花的和青年人打的厉害,勒脖子的和喝醉酒的没打多狠。其认出撕扯陈某辛耳朵的人是吕某乙。9.证人陈某丁(勤)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水泥路上看到陈某庚、陈某辛在打陈某甲,后来刘某甲家中的客人上来帮助陈某甲打陈某庚、陈某辛,将其中一人打伤。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3时许,其和陈某庚等家人开车从刘桥回家途经祁沟时,陈某庚看见路中间站了两个人,即放慢速度停下来按了一下喇叭,其中一个人让毛糕让开,毛糕不让并骂人,陈某庚即下车和路边认识的陈某乙打了招呼,并问毛糕骂谁的,毛糕边走边骂向陈某庚冲过来,这时陈某辛也下了车,一个拿马扎子的老头(陈某甲的父亲)用马扎子向陈某辛腿部砸去。陈某甲用拳朝陈某辛的左脸打,紧接着又上来几个人打陈某辛。刘某甲、吕某乙、陈某乙扯着陈某辛向他耳部、嘴部、眼部打。陈某辛被刘某甲、陈某乙打倒在地,满脸是血。陈某庚向前时被陈某乙勒住脖子,陈某甲继续殴打陈某庚。其跑过去发现陈某辛的左耳裂开大半个,后将陈某辛送往医院。11.证人张某乙、陈某戊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周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另陈某戊的证言证实打人的有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寅、刘某甲,他们有的是在打,有的在拉偏架。12.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和其哥哥陈某辛及家人开车回家经过老家刘楼村祁沟组时,在村里的水泥路边站着几个人,有“晁刚”叔(陈某乙)、“毛糕”(陈某甲)及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其开车到跟前想跟他们打招呼的时候陈某甲骂了一句,其和陈某辛下车质问陈某甲时陈某甲朝其脸上打,被其躲过。陈某辛被陈某乙掐住脖子,陈某甲开始打陈某辛,怎么打的其没看清。其始终被陈某乙掐住脖子按倒地上,等其起来后让张某乙去叫人。后其被陈某乙摁倒在地,陈某乙朝其头上打了两拳,陈某甲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朝其肚子和腿上踢。其看见其哥哥陈某辛用手捂���脸,满脸是血。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家打牌听人喊打架了,其跑出去看到陈某辛被人打倒在地,刘某甲(进步)的外甥用手撕扯陈某辛的左耳朵。刘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对倒在地上的陈某辛拳打脚踢,几个人朝陈某辛头上、脸上、身上跺,打了约几分钟。开始的时候陈某乙抱着陈某辛不让陈某辛还手。14.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路过祁沟时看见陈某甲和陈某乙两人在水泥路上,从东向西来了一辆白色的小车,后车上的人和陈某甲发生争执。陈某甲朝开车的人打了一拳,开车的人还了一脚。陈某乙从后面勒住开车人的脖子,用右拳打、用膝顶那个人的腰部,陈某甲用拳头打开车的人。坐副驾驶的人下来想帮开车的人,陈某甲的父亲用马扎子朝那个人腿上打了一下,刘某甲冲上来用拳头朝从副驾驶座位上下来的人脸上打,刘某甲的外甥吕某乙冲上来用右手扭住副驾驶座的人的左耳朵,并用左手朝那人脸部打了一拳,将副驾驶座的人打倒在地。刘某甲和他外甥用脚朝副驾驶座的人腹部、脸部、身上踢,陈某甲过来也踢了几脚。陈某甲酒喝多了,一会打开车的人几拳,又过来踢副驾驶座的人。15.证人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路过祁沟庄一个商店门口看见陈某辛被几个男子正在殴打,后被打倒在地。四五个男子对陈某辛脸部、头部、身上及腿上拳打脚踢。打了约八九分钟,陈某辛满脸是血,这四五个男子就不打了。有一个胸部戴红花的男子打得最凶。16.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是其妹夫。2015年6月6日其代表陈某甲、吕某乙、陈某乙、刘某甲四人在和陈某辛的调解协议上签的字。陈某辛签字并出具了谅��书。1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是陈某甲、陈某乙、吕某乙对陈某辛拳打脚踢。案发当日其儿子结婚,其穿黑色上衣,左胸前戴了一朵礼花。其当庭供述称,其和陈某乙、陈某甲参与殴打陈某庚,吕某乙是否参与殴打其不清楚。18.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明:其在陈某甲打陈某辛的时候上去打了陈某辛一拳。其当庭供述称,其和刘某甲、陈某甲参与殴打陈某庚,吕某乙是否参与殴打其不清楚。1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和其堂哥陈某乙(超纲)站在水泥路上,这时从东往西来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其看是陈某辛和陈某庚两家人在车上,其过去敲玻璃窗,陈某庚下车到其跟前。其朝他胸前打了一拳没打住,被他一脚跺倒,其起来后就打他弟兄俩,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刘某甲、陈某乙、吕某乙是否参与打架其不清楚。其当庭供述称,其和刘某甲、陈某甲参与殴打陈某庚,吕某乙是否参与殴打其不清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刘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在殴打他人的过程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兴召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葛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