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宋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梅,宋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李淑梅,女,汉族,193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宋伟,男,197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申请人李淑梅与被申请人宋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宋伟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