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执行人雷某,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雷某应支付给田某的小孩抚养费25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雷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决定对雷某罚款2000元,2015年10月21日本院又扣划了雷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550元,因被执行人雷某已向本院悔过,本院决定减免对其罚款200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田某25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雷某在2015年10月份前应给付小孩田某某的抚养费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