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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长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长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振兴东路363、365、367号。法定代表人:顾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沈夏青,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石门路81号。法定代表人:许长发。被告:许长发。原告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长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对(2015)嘉桐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1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磊代理 审 判员 沈武英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