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执复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执复字第164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88号管理委员会330房间。申请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城角街726号。被申请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82号金融大厦805室。申请复议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纪元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基于申请人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下简称西山宾馆)的诉前保全申请,在其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该院作出裁定并查封被申请人纪元公司的财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次,因本案冻结、查封纪元公司的财产均为轮候状态,并非实际、有效的财产强制控制措施,故不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的问题。再次,纪元公司所称的与申请人西山宾馆之间不存在纠纷和与被申请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美达集团)之间已不存在出资关系等情况,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不属异议审查范畴,对此不予审查。异议人纪元公司所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纪元公司申请复议主要提出:1、申请人与西山宾馆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被查封的土地即将进入开发程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导致后续的开发无法进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西山宾馆的保全申请范围仅为7381.6万元,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价值达数亿元,石家庄中院的查封远远超过西山宾馆的请求范围。且虽为轮候查封,但对申请人的后续土地开发仍造成了巨大不利影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石家庄中院认为轮候查封并非是有效查封,故此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错误的;3、申请人与本案的另一被申请保全人美达集团之间已经不存在出资关系,美达集团已经不再持有申请人的股份,石家庄中院仍对股份进行查封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石家庄中院作出的(2015)石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其鹿国用(2010)第02-2027号土地证下77572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院查明,西山宾馆2015年5月18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纪元公司、美达集团名下价值7381.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石房【2011】估字第2011005号评估报告项下的在建工程作为担保。石家庄中院于当日作出(2015)石立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38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6月2日,石家庄市中院依据西山宾馆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请求,分别作出(2015)石执保字第00014-3号、第000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依据(2015)石立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轮候冻结美达集团在纪元公司47%的股权(查封期限2年);轮候查封纪元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证号为鹿国用(2010)第02--2027号项下面积为77572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有关手续)。纪元公司以本案裁定查封的标的物严重超过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异议人与申请人西山宾馆之间无纠纷,与美达集团之间也不存在出资关系,中院的查封裁定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石家庄中院作出的(2015)石立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鹿国用(2010)第02--2027土地证下77572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西山宾馆在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了担保,故石家庄中院作出的(2015)石立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该院作出的(2015)石执保字第000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系要求石家庄市××区国土局协助轮候查封纪元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并不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将自动失效,只有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做部分处理时,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才能自动转为查封。因此,由于轮候查封时就最终能够实际查封的财产范围尚不确定,故纪元公司关于石家庄中院超标的查封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纪元公司所提出的与西山宾馆之间不存在纠纷和与美达集团之间已不存在出资关系等理由,不属异议审查范畴,本院亦不进行审查。综上,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纪元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玲审 判 员 赵树经代理审判员 付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