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义与祁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祁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41号原告王义,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祁涛,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诉被告祁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