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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义与祁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祁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41号原告王义,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祁涛,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诉被告祁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