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源河豪庭第六幢102房。法定代表人:陈文杰,总经理。被告:刘春羽,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