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新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汤晓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吕新民,男,49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将拖欠的物业费付清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新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