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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73号罪犯刘勇,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原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9日作出(1998)安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200元(已赔付3200元)。1999年1月2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1年5月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4年10月11日、2007年1月18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于2009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11日因病六次被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30日收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刘勇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7个积极,200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勇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勇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